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方法

办事依据: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、河南省财政厅、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、中国银监会河南省局(筹)关于印发《(河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)》的通知

办事条件:

1、贷款对象和条件:

(1)具有河南省城镇居民户口,年龄在60岁以下,身体健康、诚实信用、具有一定劳动技能,自谋职业、自主创业、从事个体经营,已领取〈再就业优惠证〉的下岗失业人员。

(2)符合上述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联合经营、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%以上的企业。

2、贷款额度与期限:

(1)贷款额度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下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2万元,对企业贷款金额一般按每名下岗失业人员不超过1.5万元掌握。

(2)贷款期限: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,确因生产发展需要继续借贷的,应当提前一个月向担保机构提出贷款展期申请,由担保机构及时审核并分别与贷款银行和贷款人办理相关手续。贷款银行可按规定展期一次,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。

办事程序:下岗失业人员或企业向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,填写〈小额贷款申请书〉并提交相关资料和证件。(附:个人身份证、再就业优惠证、项目报告和担保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;企业需提交再就业优惠证、营业执照、税务登记证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证明、项目可行性报告和担保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),由办事处劳动社会保障所负责对所有资料的初审,并对初审结构张榜公示报区劳动保障部门。